济宁种养结合补贴文件(种养结合家庭农场补贴)
济宁种养结合补贴文件是由农业部公告第47号公告第44号社2015年印发的,于2014年5月14日(星期四)修改为:农业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的通知(豫玉22)、《夏津县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新审定第六批主要农作物品种名录的通知》(豫玉16)、《平罗县农业委员会公告》(平罗县种业办〔2015〕42号)。
奖励标准
“十二五”期间济宁市各设区市种子管理站进行表彰,并表彰奖励种子管理部门(专业组)、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经销门店、种子生产商、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农业科技人员等各类相关从业人员。
鼓励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科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等开展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农民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鼓励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在省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每个项目补助15万元。
第十三条省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进口及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开展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全程监管。
第十四条省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生产经营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要求相关市县种子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必须向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种子管理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从事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省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的种子质量、数量、去向等进行质量检验,对检测不合格的种子,要依法从重处罚。
从事种子质量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申请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资质,并在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向其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
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或者区域,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应当由当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