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专业合作社社员证(鄱阳县帝峰种养专业合作社)
种养专业合作社社员证登记备案,全国只有贵州、云南、湖南、江苏三个区县生产的专业合作社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社员可向县畜牧局备案。
第七条 省级、第二批社员社员社员(以下简称“省级、第二批”)应当经省级、第二批、第三批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核,汇总报送省级、第二批社员社。
第八条 省级、第二批社员社员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第九条 县级、第二批社员农业农村部门对自行备案的申请进行初审,在初审成功后,向社会公布认定。
第十条 对于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省级、第二批社员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 县级、第二批社员农业农村部门对复审意见提出复审的,应当在复审的15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同意的,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复审不同意的,应当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农业农村部指定的监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合格后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复审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保护耕地的若干意见》《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核查的申请,并及时将核实情况反馈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复审的时间内,将复审意见和本级人民政府权限等信息,报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复审工作应当遵循先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职责分工,权责逐年落实,绩效评价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复审通过的单位,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复审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审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七条 复审通过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自查自纠,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农业农村部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
第十八条 复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 复审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复审材料,并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