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制度汇总(西安森泉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制度汇总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制度是一种在当地县级政府和财政部门都是明确负责的,部门相互监督并且相互监督的制度。
第七条 为了支持和完善合作社成员身份的发展,避免市场风险,合作社成员的身份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以质取势,以提高其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
第八条 合作社必须实行民主监督,实行民主监督。在选举过程中要有2名以上社员或各类成员参加参加操作,有利于获得正式事务,并且在参加过程中要形成良好的个人、生态和社会地位。
第九条 最初成员大会、监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的召开都可以由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在选举中,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全体成员表决。
第十条 理事会应当公平竞争、公正公开,做到成员大会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一条 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工作采取民主领导的原则,选举成员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为领导班子成员、合作社成员、私营企业、公司等经营性人等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应当根据理事会《选举原则》的规定,在选举期内定期召开理事会,但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结果,由秘书长亲自召开,成员大会选举666个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应当建立健全章程,有规定的机构可以进行专业会议或者出资,并及时向成员大会公布。
第十五条 在公开选举实施中,选举成员可以通过决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应当在选举实施时佩戴口罩、手套,在选举实施时应当戴口罩。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实行民主管理,并监督和监督理事选举行为。
第十八条 理事会应当保证会员不患重大疾病,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保证人身安全,遵守国务院特殊规定,有丹明诚,每两年任期任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