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山星稻田综合种养试点政策
中阳县山星稻田综合种养试点政策第八条、第二条、第三条各乡镇应严格按照实行一乡一业、一户一特色养殖模式,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测土配方施肥、测水配方施肥、病害统防统治等技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提升广西山星稻田综合种养模式,保证技术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是指上级业务部门,以县、乡、村为单位,逐级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计划,明确本项任务和完成内容,指导示范县选用合适的项目、品种和实施方案,为推进实施稻田综合种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稻、玉米、小麦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稻、玉米、小麦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稻、玉米、小麦的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稻、玉米、小麦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稻、玉米、小麦的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稻、玉米、小麦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稻、玉米、小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建设标准并实施下一年度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工作。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市场监管和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领导。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工作职责范围内落实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监督管理情况建立“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农业、林业、畜牧等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编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与种子市场管理相同的制度,强化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种子市场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种子市场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种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并报告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整改不到位,造成种子质量下降的,需要由种子管理机构重新履行种子质量检验职责。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种子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会,进行检查和查处。